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躍飛 范質惠)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男子唐某在與女朋友朱某交往期間,向女朋友轉款兩次520元及一次4466.88元,分手后要求按彩禮返還而被一審法院駁回的案件,由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某系一名退休人員,經歷過兩段婚姻,每月退休金7000元左右,有存款30余萬元;朱某系一名靈活就業人員,2014年因車禍喪偶,每月工資2600元左右。2023年1月20日,唐某在與廣西一女子解除婚約后,找到一婚介所負責人希望介紹一位女孩與其交往,經婚介所負責人吳某介紹,唐某與朱某相識。唐某與朱某作為男女朋友在交往過程中,2023年2月8日,唐某為表心意給朱某轉賬520元,朱某給唐某回轉188.88元;在朱某生日當天,唐某給朱某轉賬4466.88元;2023年2月14日“情人節”,唐某又給朱某轉賬520元。此外,唐某還主張其在與朱某交往過程中,給朱某買了衣服和皮包、送了紅棗和茶葉等物品支出。2023年2月27日,朱某認為唐某性格不行,雙方不適合繼續交往,提出與唐某分手。唐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退還其轉賬的兩個520元及4466.88元并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
赫山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唐某每月退休金7000元并有存款30余萬元,唐某的經濟狀況在當地應處于較高水平。唐某向朱某兩次轉賬520元及在其生日時轉賬4466.88元的行為,因“520”“4466.88”這些數字本身具有特定寓意,且唐某的轉賬金額也與唐某的經濟能力相適應,應認定為唐某為表達愛意及增進感情的無償贈與行為;唐某給朱某購買衣服及贈送皮包、水果、茶葉的行為,同樣應認定為唐某為維系戀愛關系、進一步增進感情的無償贈與行為。唐某的上述贈與行為無權撤銷,朱某在與唐某分手后并無退還義務。至于唐某與朱某等人的小額吃飯開支,純屬唐某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故此,唐某要求朱某退還其花費兩次520元及4466.88元并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赫山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唐某的所有訴訟請求。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男女之間以結婚為目的,基于當地風俗習慣而贈送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的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1號第3條規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法官提醒,處于戀愛中的男女間發生消費支出及一方為表達愛意向另一方轉賬、贈送的財物,一般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彩禮,接受方可以不予退還。因此,男女朋友戀愛期間,轉賬和購物時要理性,也要謹慎。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楊紹銀
來源:湖南法治報